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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23年第10期 栏目:学术探索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950.96KB
本文作者:童之伟
责任编辑:邹秋淑
关键词:“汉语权利”;“和化权利”;法律体系;法学基本范畴

作者简介:童之伟,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人权研究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重大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22JZD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汉语权利”指的是在中国本土形成并融入现代汉语、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和化权利”指汉语的“权利”一词进入日语法学后发生变异、指称范围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权利”一词,后者严格来说属于未经翻译的日语。“汉语权利”诞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中国,随后进入日语法学并保持了20余年的主流地位。“和化权利”出现于日语法学的时间大体在19世纪80年代,经过与“汉语权利”的竞争,到20世纪初完成了定型化,同时开始返流中国。“汉语权利”与返流中国的“和化权利”也有过竞争,但毕竟势单力薄,顶不住。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权利”为核心的话语体系。“和化权利”在当代汉语法学研究领域影响日渐式微,但在法学基础理论教学领域仍处在主流地位。当代汉语法学应全面回归“汉语权利”,同时吸纳“和化权利”的合理因素,形成以法权或其他本土化概念为核心的话语体系。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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