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反腐效益最大化应解决“法法衔接”难题

2022/6/2 21:28:32   字体:

   卢志军、杨宗辉撰文《我国〈监察法〉实施中的“法法衔接”问题及其应对》指出,基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对于《刑事诉讼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时缺席审判的规定以及《监察法》中的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进行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此两类程序的可操作性。其实,从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不难看出,此两类程序存在目的一致性,都旨在打击腐败、提高诉讼效率等;也存在程序上的相似性,都属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特殊程序;还存在审级上的协调性,一审管辖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此两类程序必定在相关案件的赃款追回和审判范围上产生交叉重叠,而新《刑诉法解释》仅设计了不同情形下此两类程序的适用规则,尚未涉及此两类程序区别适用的界限及其交叉重叠时的衔接机制。对此,以下两种思路或许可以推进完善相关机制:一是探寻此两类程序相衔接的纽带或节点,以此为基础对两者衔接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二是统一此两类程序用的前提条件,将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整合至缺席审判程序中,减小程序过多带来适用不便的可能性。对于此两类程序的整合,还需要深入考虑相关立法目的,从立法的协调性和体系的统一性出发,设计合并程序的各项规则。


摘自《中州学刊》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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