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引入调适性调整模式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重塑

2022/6/2 21:27:58   字体:

  赵婧薇、尹伟民撰文《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规则的立法纾困》指出,我国立法对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用了以预设构成要件为主的先定性调整模式。 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未考虑信息处理场景的复杂性,信息主体意思自治受限、博弈机会丧失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冲突是大数据时代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的终极目标是在信息合理流通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寻求平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告知同意规则,但概括性立法未体现出更为具体的规范阐释,导致告知同意规则成为信息处理者的“避风港”。突破现有告知同意规则名存实亡的困境的重点并非去否定告知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重要地位,而应当通过更为精细、类型化的塑造,更好地平衡信息主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对此,我们应当考虑告知同意规则所处的不同语境,在现行法的规范框架下作出更具体系性的调适性规制。如此,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即可以针对涉及告知同意规则的诸多争议问题给出更为清晰的结论。


摘自《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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