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不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2020/4/2 20:00:14   字体:

姜峰撰文《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规范层面的解析——兼议人格权立法的相关问题》指出,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都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法益,但因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约束对象、规范强度、权利内容、权利目的上都明显不同,所以民事权利不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1.调整对象。宪法与民法调整对象有别,根本理由在于“立宪过程”与“立法过程”的不同。2.规范强度。宪法权利的防备强度较民事权利要高,其具体表现于如下方面:首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需要包含损害后果,但宪法权利更强调国家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侵权要件;其次,宪法权利蕴含的价值不适用于民事关系;第三,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虽然都是“权利”,但其性质有所不同。3.权利内容。由于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防备的侵害风险来源不同,它们的内容并不同质。首先,民事权利比宪法权利的种类要广泛得多;其次,有些权利的名称为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所共享,但具有不同的规范含义;第三,两类权利在各自法典中的地位不同;最后,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规范技术方式不同。4.权利目的。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需要,除人格权外,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转让、继承,放弃权利也属于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宪法权利则具有直接和鲜明的公共性。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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