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19SFB2045)、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与法律规制”(19ZLZXZF002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挑战,亟待在法律上作出规范。在主导性的公法管制模式外,私法也是规范生物技术的重要路径。私法的高度涵摄性、价值导引功能、损害救济功能使其在规范生物技术方面独具优势。公序良俗原则为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指引和约束。体外胚胎的法律地位需从私法角度作出界定,物权客体说不足采,从人格权法角度解释和调整是更优的选择。通过对受试者的私权保护,人格权法为生物技术竖起人格尊严之底线,而生物技术场景下人格权保护之个性化议题需得到特别关注。侵权法为生物科技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为研究自由划定边界。古老的民法必须与生物科技俱进才能获得发展。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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