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摘 要〕法律责任与道德人关系有四种类型,即强道德性、弱道德性、非道德性和无道德性。所谓法律责任的强道德性,是指一个人之所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因为,并且也只能因为行为人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的道德过错。此类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高度重合,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法律责任的弱道德性,是指法律责任并不以道德为充分条件,只要满足了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不与道德冲突即可。基于坏运气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以及违誓责任即属于此类。所谓法律责任的非道德性,是指法律责任尽管在法律上可以被制定和实施,但在道德上却不被承认和支持。“恶法”所强加的法律责任就属于此类。所谓法律责任的无道德性,是指法律责任的设定与道德没有关系,道德对于法律责任,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技术性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即属于此类。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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