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养老服务业政府规制发展的三个方向

2020/3/19 18:37:12   字体:

林闽钢、王锴撰文《“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规制研究》指出,养老服务业政府规制是指政府为促进社会整体性福利的提升,对养老服务业中多元主体的参与行为进行的调整和规范,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社会性规制范畴。具体而言,规制主体是政府。规制客体是养老服务业的多元主体,包括养老服务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规制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制目标是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运行效率,增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今后养老服务业政府规制发展应着眼于三个方向:第一,继续强化后置监管,注重养老服务质量的“结果”规制。今后在养老服务业政府规制中,不仅需要对养老服务输入质量,对“条件”的规制,即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质量、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水平控制等,还需要对养老服务输出质量,即“结果”的规制,对养老服务的实际输出水平进行评估和管理。第二,实现规制管理手段转变,从正面清单制转向负面清单制管理方式。长期以来,我国规制手段通常采取的是“正面清单制”,即规定“只能做什么”,造成规制内容事无巨细、无所不包,导致过度规制。相反,规定“不能做什么”的负面清单制,有助于发挥规制对象的自主权,有助于规范政府的权责和行为。第三,探索使用“规制沙盒”,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规制沙盒”的核心要旨在于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从而实现风险控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高效率的政府规制体系,实现政府规制和服务创新的双赢。  

摘自《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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