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和定位有助推进法制国家建设

2018/8/25 12:15:43   字体:

魏琼撰文《我国监察机关的法理解读》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确立了监察权力体系的合法性,为我国监察制度有序建构与合法运行奠定了基础。国家监察改革整合“三驾马车”为“一马当先”,将监督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打破既有“一府两院”格局,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的宪制安排,生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法治体系,即于人大制度之下设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委员会,与党纪委合署办公,以保证监察机关发挥实效,形成监察良制。通过对我国监察机关的历史沿革,监察机关存在的意义,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机关的运作机制等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讨论。监察机关的上述法律职能和定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和确保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摘自《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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