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 ∗ 〕本文系 江苏高校区 域 法 治 发 展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项 目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与 区 域 法 治 发 展 研 究” ( JCLL14002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 17AFX018 )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 项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18VSJ103 )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主张以限制解释避免极度扩张兜底条款的社会保护功能并不具有理论上 的自洽,重视类推解释才是出路.只要承认兜底条款在于堵截经济犯罪新情况,那么任 何致力于明确兜底条款之行为类型的解答方案都应在例示规定(以下简称先例)与兜底 条款之间的解释学循环层面接受检视.经济刑法之“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具有多重蕴 含:先例与兜底条款之间相互制约,刑法解释不仅对经济刑法中的“兜底条款”强化一种 合类型解释,而且因刑法所禁止的先例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等存在差异,也需要立足 于对兜底条款的本质性评价而对先例强化一种个别化解释.
DOI : 10. 3969 / j. issn. 1002-1698. 2018. 06.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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