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清平( 1965 —),安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 〕本文系 2016 年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攻关项目“法治社会在中国建设的难点与路
径研究”(项目编号 2016CX004 )的成果.
〔摘 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下,“法治社会”应作狭义理解,即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成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法治化,以及私人领域事务治理和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规则化、法治化的社会状态.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有助于提升成熟的法治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品质要求———强烈的主人意识和科学的法治精神,同时能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输送合格建设者;但中国市民社会历史传统的缺乏、难以把控自治组织松紧度的现实困境以及国人目前所拥有的对己不利规则意识的水准,严重制约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此,应该在全社会强力实施以利益均衡为内核的诚信教育,推动诚信建设适度法治化,积极引导扶持社会自治实践.
DOI : 10. 3969 / j.issn. 1002-1698. 2017. 08.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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