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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谦抑说之反驳(111)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7年第7期 栏目:学术批评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74.29KB
本文作者:宋盈
责任编辑:刘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谦抑性;现实出路

作者简介:宋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中,刘宪权教授撰文主张刑法应坚守最后一道防线,保持谦抑本性,在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同时,修正刑事立法,限缩司法适用.规制谦抑说论证逻辑的缺陷在于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性预期过高,对风险性评估不足.“立罪至后”逻辑并非刑法谦抑本性,在前置规范缺位的情形下,刑法并非是阻碍金融创新的“刽子手”,而是避免互联网金融裸奔唯一的“遮羞布”.国家差别化保护立场的本质是安全本位金融刑法观的体现.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现实出路在于稳定刑事立法与反哺前置法并行、立足解释立场与限缩司法适用、选择性打击与逆向规范生成机制形成.


DOI : 10. 3969 /j.issn. 1002-1698. 2017. 07.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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