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小虎,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学研究。
[摘 要〕慢性犯罪人虽仅占犯罪人总数的约1/5,但却犯下了全部罪行的过半及严重犯罪的2/3,因此其应成为刑事科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慢性犯罪人通常是指那些在18岁之前实施过五次或五次以上犯罪的犯罪人。慢性犯罪人这一概念凸显于生命历程视野下犯罪生涯的研究,是在犯罪的开始年龄、频率、持续性、严重性等独特视角下对惯犯、职业罪犯的形成及特征的深入剖析。英美国家对慢性犯罪人采取了长期安全监禁、三振出局法等较为严厉的刑事措施,而我国《刑法》对慢性犯罪人缺乏应有的特别关注,为此可以考虑予以相应的制度建设。立足于我国《刑法》体系检视对慢性犯罪人的处置,可以以分则所设的多次犯罪以及犯罪情节为基点,完善针对慢性犯罪人的总则规定,通过延长对犯罪人予以监禁处遇及开放式处遇的矫正期限和措施,以实现刑法对慢性犯罪人处置的社会保护机能。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5.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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