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撰文《数字时代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及其实现》指出,将互联网法院定位为专门法院,该类法院就应当解决普通法院因受专业知识限制而难以解决的涉网纠纷中的专业问题,从而实现与普通法院的优势互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否则既无法突显互联网法院独立存在之价值和意义,亦影响互联网法院通过探索网络空间的个案审理规则进而实现包括算法、数据和平台治理在内的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功能。互联网法院运行的基本逻辑是及时对新型互联网纠纷作出权利调整、规则指引,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裁判规则,实现网络空间的规则之治。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全网络空间化。该特点意味着涉诉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全程在线、电子证据相对固定、法律行为整体留痕。二是与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密切相关。该特点主要指涉数字时代产生的涉及互联网平台新业态治理的新型纠纷。比如,数据资源确权、数据权利保护以及算法歧视等纠纷。通过审理具有上述特点的涉网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个案司法裁判深入互联网科技的关键领域,把握网络空间活动的运行逻辑;依托专业知识和技术,通过化解涉网纠纷的实体争议与程序难题,推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融入涉网纠纷的化解与网络空间的治理中,确立和完善互联网领域的实体裁判规则和程序运行规则,真正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头雁效应”,维护网络空间运行秩序,实现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专业化、法治化。
摘自《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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