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是一个包含多种权利的人权集合体


2025-02-07    字体:

胡玉鸿撰文《论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指出,生存权并非一个独立的人权名目,而是一个包含多种权利的人权集合体。第一,生存权更多地指向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拥有的基本权利,而诸如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虽也与人的生存境况有关,但不宜纳入生存权的涵摄范围,否则生存权就可能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形态,最终导致其缺乏明确的内涵指向而成为过于抽象的权利名词。第二,生存权既为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认,也为多国法律所规定,但生存权的水平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程度有关,由此也会导致在生存权方面标准上的差异。正如马克思所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例如,劳动权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如此,它不仅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会存在差别而导致其标准上高低不同。第三,生存权是让人们“生存下去”的权利,而不是指人们“生存得好”的权利。生存权主要保障人们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尤其是是对贫穷者、失业者要给予资金援助或劳动机会等方面的供给,用以帮助其脱离困境。在此,生存权主要就是提供“基本的食物、用水、住房、衣物以及医疗权利等对生存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核心性生存权利”,因而是从生存的下限而不是生存的上限来拟定的权利类型。


摘自《求索》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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