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荣春,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
〔摘 要〕“何物”“何在”与“何为”构成了对刑法教义学的“义”的递进式或连环式追问。正当的规范目的是刑法教义学的“义”,即规范目的的正当性是刑法教义学的“义性”所在。刑法教义学的“义”具有自省性与自修性,从而具有开放性与建构性。刑法教义学的“义”还具有体现着“客观的主观性”的精神性与价值性。刑法教义学的“义”存在于法体系的共时性与历时性中,存在于社会生活的现实要求与发展规律中。刑法教义学的“义”,首先具有刑法立法的检讨功能,然后具有刑法司法的导引功能,体现着实质理性思维。“义”是刑法教义学的最初“本体”。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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