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董新凯,法学博士,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竞争法视阈下的知识产权信用治理研究”(2020SJZDA093)的成果之一。
〔摘 要〕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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