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高志宏,法学博士、博士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重点专题研究项目“数据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SJZT2023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课题“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与慈善事业高质量法治化发展”(NZ2023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技术的发展弱化了以知情同意机制和匿名化机制为主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手段功效,公共数据的需求推动着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创新变革,公共利益的相对优位更是限制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作出了制度回应,并在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呈现出诸多亮点。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财产权属性日益增强、公共属性日益明显、积极权利属性日益突出。从隐私向个人信息再向数据的发展演进过程中,立法理念和价值导向亦发生了相应变化,即从严格保护隐私到个人信息保护和自由利用并重,再到鼓励大数据开发和数据产业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以隐私权或自决权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受到重大挑战甚至陷入困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事先预防和事中控制确立为主模式,在对信息主体赋权的同时更要强调企业、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采用“积极确权+行为规范”规范模式,完善公共数据和公共利益规则体系。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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