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鲁品越,上海财经大学资深教授,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法论研究”(20&ZD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论断与我国经济制度的历史变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允许和支持私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未解之重大难题。由此产生了“两个三十年”相对立的论调、围绕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噪音杂音。而这些噪音杂音由对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和对我国民营企业政策的孤立肤浅的解读所致。应当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思想体系、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总体进程着眼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马克思主义“消灭私有制”的主旨不是简单地消灭一切私有制,而是消灭那种驱使人们利用私有财产奴役他人劳动的社会力量。这就要从社会总体制度、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历史发展的辩证作用、人类社会“自然史”过程三个方面理解其丰富内涵。这一普遍原理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虽然表面上差异很大,但本质上都是《共产党宣言》普遍原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伟大创新成果。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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