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吕志兴,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东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研究生。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行政法制研究”(2020YBFX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北宋末年起至南宋,皇帝不断颁布制、敕,特许百姓对官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越诉”,形成了“特许越诉法”。“特许越诉”的对象是官吏侵犯百姓人身权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百姓履行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都是管理相对人即百姓,被告都是管理者即官吏。宋代“特许越诉”的受理机关一般为被告的上级司法或监察机关,管辖机关级别高;对“特许越诉”的审理与监察制度及对相关官吏的追责相结合,力度较大。宋代“特许越诉法”为中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之独例,彰显了宋代法制居于中华法系极高水平和世界同时期先进水平,其内容对当前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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