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少文,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摘 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安排,关键在于厘清宪法解释的存在形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职权的方式。持宪法解释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呈现的抽象解释的主张,存在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时拥有一个丰富的工具箱,包括严格立法和宪法解释、建造、修改以及重新制定宪法,没有理由发布抽象解释。具有辅助功能的预防性抽象解释也无法独立存在。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宪法解释是附随于审查过程的隐性具体解释,不宜采取抽象解释形式。没有单独存在的抽象解释,也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从根本上看,这是因为我国并非分权体制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掌握实施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两者皆有宪法解释的空间。解释宪法隐含在立法和事前、事后的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目前的任务是建设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使之内涵解释宪法的动因和空间,发挥超出个案的影响力。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2.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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