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能为,安徽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实践哲学、语言哲学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解释学与实践哲学新进展研究”(15BZX07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精神科学何以能够成立是欧洲近代以来科学领域和哲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大批思想家从精神科学的价值对象、认识论的解释学方法等方面竭力地为精神科学予以理论的奠基和辩护。当代解释学家伽达默尔作出更大推进的是,不再只是基于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被同等对待框架中通过辨析两者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不同来理解精神科学的合法性和实质,而是从精神科学的理论范式、方法论解释学和解释学本质上就是实践哲学等维度更深地将精神科学作为一门特殊科学置于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一种“另类的、不同的”知识形态——实践哲学——上来对精神科学的合法性问题提供自己的哲学论证和意义理解。实践哲学才是精神科学的自我理解作为一门科学能够存在的“唯一合理的有承载力的模式”和“科学理论范式”。这一理解论证突破了以往为精神科学奠基和辩护的视野、框架,也超出了自然科学对于科学性和科学方法之支配性规定,在实践哲学理论范式和知识语境中,作为一种方法的解释学所表明的科学知识和真理的理解性就不仅仅停留于精神科学上,而是涵摄于人类所有科学知识之中,具有了人的存在性和实践性的形而上学意义。精神科学、解释学与实践哲学三者是内在统一的,精神科学是解释学的,其科学理论范式和理论实质则是实践哲学的,具有非精确性与不确定性、行与参与性、理解性与多样性、综合性与联结性、先行性与隐匿性等六个方面重要特性。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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