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刁永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动驾驶汽车涉罪后会产生犯罪主体认定困难以及行为定性难题,结果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在现有的刑法理论范式下,自动驾驶汽车涉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判定不清,是导致刑事归责认定困难之关键原因。对犯罪主体认定的争议不如转向更具现实处罚依据的结果归属之上,传统过失犯实行行为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不合时宜的一面。客观归责论可以弥补上述缺陷,即通过规范归责的范式将风险类型判定作为逻辑前提,借助正反向规则对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之事项进行双重限定排除。客观归责论所提供的范式从行为归责到结果归属,使个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更为清晰,也使上述难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其中,以法律不容许的风险与法律容许的风险,合理区分生产者、研发者的责任,是客观归责论运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关键所在。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1.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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