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丁国峰,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社会法。
〔*〕本文系2019年度安徽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心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与内在逻辑研究”(SK2019A049)和2019年度安徽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条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LZ20194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最基本的遵循,完善生态文明立法彰显其权威性和专业性。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法治工作的领导;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秉持人民崇高的地位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主体群众性基础;确立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基本理念;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解决生态文明问题需立足于我国环境发展的实情,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多元实践与新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执法行为以促进生态法治效果;深化生态司法体制改革以提升裁判水平;增强社会民众生态文明法治维权意识;在具体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创新内容、更新方式,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常态化、科学化与普及化。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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