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
〔*〕本文为教育部课题“政府与公民新型法治关系的构建”(17YJA820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历史来看,法律与国家的联系并非是天然的,仅仅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两者结合在了一起。因此,作为人际交际交往的规则,法律并不必然具有国家属性,它不仅存在于国家时代,也存在于前国家时代和后国家时代。据此,法律的进化史依次为前国家法、国家法和后国家法。不同时代的法律,有不同的特点。前国家法的形式化、科学性及文明程度与国家法存在相当的距离。国家法则与国家的关系非常紧密,打上了强烈的国家烙印,表现出极强的建构性、意志性和形式化。后国家法在产生的途径、适用的范围、保障实施的力量,以及法律的平等性等方面不同于国家法。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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