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广州学者特聘教授;宋海超,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摘 要〕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入刑条件,创设了新的刑法罪名范围,僭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制了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权利。该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在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合宪性上都存在问题。从合理性来说,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发展趋势。从合法性来说,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从合宪性来说,不仅不符合宪法的原则,更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法治精神。刑事立法与相关解释,不仅要遵循刑法自身的逻辑和本质属性,而且要遵循严格的制定程序和保持最严的适用条件。在惩罚限制危害行为和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两维度上,应着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才符合宪法中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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