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柏雪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费支持。
〔摘 要〕刑法解释乃正善之门,解释者必须心怀正义,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由当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奇案”入手,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基础上融入法理思维,自觉实现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的解释学循环。法理思维是以法理为基础的思维,是正义性思维、说理性思维与合理性思维。法理思维在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具体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以法理思维为轴心的情理论,符合我国国情民意与刑法文化,当成为犯罪论体系的价值选择,我国犯罪论体系的价值评价由此需要实现从规范论到情理论的转变,这是刑法解释论的转变。另一方面,法理思维在具体解释实践中,不仅需要把常识、常理与常情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内在根据,搭建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而且需要把刑法原则、刑法目的与刑法学说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基本维度,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具体的刑法解释。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05.014
《学术界》杂志社地址:
安徽合肥南二环与马鞍山路交口加侨广场C座12楼1205-1211
电话:0551-63422973 63418274
传真:0551-63418274
邮编:230022
综合: xsjzzs@163.com 哲学: xsj_zhx@163.com
政治学:xsj_zzx@163.com 法学: xsj_fx@163.com
经济学: xsj_jjx@163.com 社会学: xsj_shx@163.com
文学: xsj_wx@163.com 历史学: xsj_lsx@163.com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全国社科工作办举报电话:010-630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