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底高扬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广东深圳。
〔摘 要〕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经历了宪法监督、备案审查、“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等尝试或探索的过程,其中,“宪法司法化”(至少目前)已经被否定,其他具体机制得到了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监督的整体的开放性框架下,中国建立了一种融宪法监督、备案审查、“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于一体的复合式宪法监督制度体系。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不是一个理性的构造过程,主要是一个经验的积累过程。执政党政治资源的转换催生了合宪性审查制度,但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终极形态。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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