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邓大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主要从事基层治理、村民自治、产权政治学等方面的研究;唐丹丹,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生,从事产权政治学的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十九大重大专项:“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SJ06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各地在推进农村改革创新过程中,通过建立规则性程序或者程序性规则来推进村民自治比较普遍。能够推进自治的程序主要有内生需求型程序、政策嵌入型程序、外部强制型程序。三类程序内置了村民自治的内容、机制和要求。程序实施过程就是村民自治过程,就是推进、完善村民自治的过程,可以称为程序性自治。程序性自治是经济发展和政府推动的产物,前者是后者的函数。程序的有效性取决于程序的详细程度、环节的约束程度。程序的有效性与规则执行效度共同决定着程序性自治的有效性。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0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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