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国栋,法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作为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方式的行政协议研究”(17BFX045)的成果。
〔摘要〕诸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合同的行政性本源于其所交易的资源的公共性。资源公共性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行政合同必须遵循物有所值原则。从资源公共性这一源点出发,这些行政合同的公益性表现为合同目的在于实现公共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公务执行性表现为合同是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方式。资源公共性几乎全面否定了行政机关的契约自由,导致资源出让类合同具体构造的全面行政化,使其在整体上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只有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纳入行政合同范畴,才能更为全面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更为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才能实现法律适用的自洽性,才能更为合理地解决纠纷,因此崔建远教授的行政合同否定论不可取。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8.0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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