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淑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 要〕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效力的必要限制,目的在于衡平专利权人、专利产品使用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经首次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于该专利产品之上的使用权用尽,但仍保留对制造权的控制,因此,法院通常依据制造与使用二分法来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用尽保护范畴,然而,对于自我复制技术而言,制造行为与使用行为重合,专利权用尽原则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一方面,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不能因新技术而差别对待,另一方面,权利制度体系化要求契合专利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价值衔接,当专利制度面对新技术而力不从心时,应充分借助合同保护力量协调权利人、技术使用人与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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