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朱振,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讲师;徐和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摘要〕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既有利于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增进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的精确度。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必须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然后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编排,形成各自不同但又协调统一的规范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分野应是侵权责任的首要层次类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本身还可进一步类型化,形成小的层次类型。于此,建立在全面、概括的侵权责任定义基础之上的全部侵权责任形态都可划归于一定的责任类型,从而使得同类型的案件裁判有着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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