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戴传利,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很快,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监管程序意义重大,政府发债权是一种公共经济权力,监管是防止发债权滥用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发债权法律监管规则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程序规则架构是法治国家建设应然之意,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法律监管历程可划分为许可发债权、发债权禁止、隐形发债权和限制性发债权四个发展阶段,简要回顾与此对应的法律监管程序问题,并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法律监管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学术界》杂志社地址:
安徽合肥南二环与马鞍山路交口加侨广场C座12楼1205-1211
电话:0551-63422973 63418274
传真:0551-63418274
邮编:230022
综合: xsjzzs@163.com 哲学: xsj_zhx@163.com
政治学:xsj_zzx@163.com 法学: xsj_fx@163.com
经济学: xsj_jjx@163.com 社会学: xsj_shx@163.com
文学: xsj_wx@163.com 历史学: xsj_lsx@163.com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全国社科工作办举报电话:010-630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