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李雅男,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 要〕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立法空白ꎬ数据泄露、数据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时有发生,这为我国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利用带来了隐患,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交易时捉襟见肘,无法适应多元化、复杂化的数据交易形态,通过赋权模式保护数据隐藏着逻辑漏洞与风险,并可能制约数据、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通过行为规制模式保护数据能够更好地防控风险、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在行为规制模式中具
体的路径选择应当坚持数据保护由个人控制转变为社会控制、构建以合同为中心的中间权模式、将静态的隐私保护转变为动态的隐私保护。
DOI:10. 3969/ j. issn. 1002 -1698. 2018. 07.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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