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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谈的正义与基于承认的正义——哈贝马斯与霍耐特两种正义观的比较分析(55-64)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8年第6期 栏目:学科前沿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490.42KB
本文作者:孔明安
责任编辑:汪家耀
关键词:正义;合法性;商谈;承认;分配

作者简介:孔明安,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黄秋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 


〔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主要社会思潮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批判研究”(项目编 号: 16ZDA101 )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平与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谁之正义”更是当代政治 哲学持续进行的一个追问.合法性和商谈论的原则是哈贝马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而“承 认”则构成了霍耐特正义论的基础.因此,这两种正义论可以分别被称为“基于商谈”的 正义与“基于承认”的正义.具体而言,哈贝马斯将主体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视为正义的 前提,而权利的合法性只能来自程序性的商谈,因而,哈贝马斯的正义是“基于商谈”的 正义.然而,哈贝马斯对商谈的道德前提,即对主体间的承认关系的探讨仍略显不足. 霍耐特则试图用“承认”理论来加以弥补,在私人领域、法律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形成“为 承认而斗争”的局面,从而基于承认分别促成三个领域的“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 献原则”之正义,因而“为承认而斗争”就成为走向公平正义的前提性条件.哈贝马斯和 霍耐特基于“商谈”和“承认”的正义观是在当代正义理论之争中探索出的一条新路径, 但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其理论自身的抽象性和局限性. 


DOI : 10. 3969 / j. issn. 1002-1698. 2018. 06.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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