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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制度及其借鉴(200-213)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8年第3期 栏目:学界观察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19.95KB
本文作者:朱凌珂
责任编辑:刘鎏
关键词: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

作者简介:朱凌珂( 1990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   要〕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 法案)及其授权其内政部制定的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规则,即 DOI 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其中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与管辖法院相关判例结合,确立了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损害发生时采取响应措施的费用以及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费用.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则,我国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应急响应措施的费用、资源恢复措施的费用、资源恢复期间的价值的服务损失费用、自然资源可赔偿价值的损失费用以及调查评估费用、律师费等其他合理支出,并且不应当对于侵权人具体的赔偿数额设置上限.


DOI : 10. 3969 /j.issn. 1002-1698. 2018. 03.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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