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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理”思想的当代刑法价值(150)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7年第11期 栏目:学者专论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58.83KB
本文作者:赵星
责任编辑:李本红
关键词:理,天谴,罚当其罪,善法

作者简介:赵星,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从事刑法学与传统文化研究.


〔 ∗ 〕本文系司法部 2016 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论恐怖犯罪对传统刑罚目的和责任原则 的挑战与应对”( 16SFB2022 )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朱熹思想的核心理念是“理”,他认为“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 也”;“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合于义 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相应地,朱子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施以严格的刑 罚,就是罪与罚场合的“殊理”,违背了此“理”,就是违背“理”,会得到天谴.片面宽恕犯 罪人,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伤害与亵渎,是不能容忍的.杀人者必死,伤人者必抵罪,是 “理”的客观要求;不严格地适用法律,对于作奸犯科者不施以重刑,其实最终是害了行 为人,符合“理”的法律,除了要严格执行律则的规定之外,还应充分满足儒家义理的要 求,只有充分关照儒家伦常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才是真正有生命力的法.


DOI : 10. 3969 / j. issn. 1002-1698. 2017. 11.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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