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金钊,《学术界》本期封面人物,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CSSCI来源集刊《法律方法》主编。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2022JZDZ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据法阐释之法之所以需要在语境中再次确定,原因在于:据法阐释并不是单向度依据制定法的思考,而是由人参与其中的互动过程。制定法是抽象化的一般性法律,没有为纠纷解决提供现成的方案。制定法运用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化,离不开人在语境中的再次确定。制定法并不等于法律,只是权威性法源。语境中的制定法运用,还包括价值、其他社会规范等的介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要注意制定法的权威性,也要注意法律价值、社会情理以及事物的本质等融入法律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作为依法办事前奏的据法阐释之法,需要由人使用法律发现、阐释、论证等方法重新确定。法律方法的重要功能就是为据法阐释之法的再次确定,提供法律思维规则的指引。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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