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唐雨汉,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程德理,管理学博士,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21&ZD16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专利侵权纠纷“周期长”问题突出,待查明所有涉案事实后作出全部终局裁判的审判模式进一步加剧了漫长诉讼带来的矛盾。从实体审理逻辑出发先行就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判断和侵权认定问题组织庭审有利于聚焦攻击防御,并可能在侵权成立前提下促使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金额达成和解。若先行裁判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还能显著缩短权利人获得禁令救济的时间。域内外阶段化审判专利侵权案件的程序模式不尽相同,以选择是否适用先行判决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化路径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相适应。针对“先行判决”模式下适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建议基于专利类型和权利稳定性情况判断部分请求是否达于可为裁判之机并在下判前作裁判独立性审查,可通过基于案情的要件比对决定先行判决与诉中行为保全制度的个案选择并在必要时保障上诉状态中涉禁令判决的执行。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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