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汪栋,法学博士,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教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合宪性审查程序优化的实在法逻辑研究”(20YJA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权利价值、规范形式与协作功能构成合宪性审查实证法标准的一体三维结构。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实体标准,基本权利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基本权利的类型覆盖合宪性审查标准及其适用的主要情形,未尽之处可以“实体自然法”标准加以概括。宪法文本与程序自然法是合宪性审查的形式标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是实证法规范,而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的适用是基本权利实证化的过程。在现代高度复杂社会,既必须以合宪性推定方法维护宪制秩序,又应该以发挥宪法作为协作法的维系“规范性预期”与“社会分化”功能为目的,审慎适用基本权利标准以判断审查对象是否合宪。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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