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夏阳,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金融监管。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信用评级机构被视作金融市场的“守门人”。行业层面的评级失准和宏观视角下的评级失灵是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重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但却并未考虑从信用评级行业进行监管介入,作为防控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路径。因此,需构建信用评级双层监管框架,回应金融稳定和保障评级质量的监管需求,在宏观审慎层面上,将信用评级纳入宏观审慎工具箱,在多头监管格局下加强监管协调,建立信用评级赔偿金机制;在微观层面上,推行轮换制,避免评级行业内生性利益冲突,改善评级行业竞争。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4.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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