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房慧颖,法学博士、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从事预防性刑法、经济刑法、刑法解释研究。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2022EFX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违法犯罪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转向企业。企业的运营过程伴随着数据的产生、利用、传输、存储、交易,这在多节点、多层次、大范围上造成对数据安全的威胁。现行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难以兼顾科技发展与社会治理需求的“顾此失彼”难题与难以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数据犯罪治理恰当时机的“进退两难”困境。应跳出刑法的闭塞体系,以求建立数据犯罪治理的新范式。为解决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的“顾此失彼”难题,应构建数据犯罪双轨治理机制,通过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的开展,促进企业内控机制与国家监管规则之间的功能化互动,同时构建配套刑事激励机制,实现国家单向度的“数据治理”到国家与企业双轨制的“数据共治”的转向。为突破数据犯罪刑法治理模式面临的“进退两难”困境,应构筑数据犯罪分级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与前置性法律法规对数据犯罪认定的“拦截”作用,只有在企业数据刑事合规计划失灵、前置性法律法规规制无效的前提下,刑法才能介入对数据犯罪的规制。同时,应以适度预防理念为指导设立数据犯罪的入罪标准,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数据犯罪治理的恰当时机。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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