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郭旨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基础、配置原则与治理效能最大化”(ZGFYZDKT20221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刑法不断修正完善的背景下,人身伤害的一般罪名故意伤害罪仍然难以制裁殴打等日常伤害行为与侵害特殊人群行为。解决方案的抉择需要理论视角的更新。人身意味着什么,人身犯罪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会有时代性变化,从而与我们构建的文明世界相契合。应当历史性地考察典型法域的人身犯罪体系如何与时俱进地呼应社会需求、促进国家治理。普通法系母国英格兰三百年来“文明攻势”下暴行犯罪化的演进路线是,从为维护社会秩序而有限地禁止暴力,逐步发展到为保护个人人格自主的形成与行使而全面地反对侵害。结合中国刑法七十余年来的历史文献,可以论证,通过犯罪化助力文明秩序构建的功能视角对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具有借鉴和反思意义:人身法益已经在、应当在承载人格自主的意义上得到理解和保护;降低人身侵害基本罪名的入罪标准,具有促进法律平等、净化社会氛围、生成现代秩序、推动社会善治等功能。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3.06.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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