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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民商法法源结构的效用评估与消极效用克服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22年第9期 栏目:学者专论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973.81KB
本文作者:薛波
责任编辑:邹秋淑
关键词:法源结构;中国特色;民法典;商事单行法;民商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

作者简介:薛波,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团体法思维在商事立法中的运用研究”(20BFX1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民商法法源将呈现民法典—商事单行法—民商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案例指导制度这样一种“四位一体”的“金字塔式”结构。这种民商法法源结构的“中国特色”可以用中心与支点、大块头与小快灵、立法与司法、刚与柔、封闭与开放五对关键词概括。“中国特色”民商法法源结构具有明显的积极效用,亦裹挟和藏匿着大量消极效用。就前者而言:一是形式上突出民法典的“至上”地位;二是能较好地保持法典的包容性;三是能及时回应实践关切和司法需求;四是形成了特色鲜明的过滤机制;五是为商法发展预留了充足空间;六是契合转型中国发展之需要。就后者而言:一是统一法典下商法特色彰显是难题;二是增加了《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适用之难度;三是为政策介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能;四是存在“掏空”民法典之危险;五是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功能面临重勘;六是可能会消解法典的权威性。为克服这些消极效用,可以考虑:一是推进商事立法的法典化和体系化建设;二是修改《公司法》“总则”为“形式续编”形式;三是完善政策“入法”过滤机制;四是限缩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空间;五是拓宽案例指导制度之功能;六是建立民法典定期修订更新机制。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2.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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