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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性质之辨析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22年第2期 栏目:学者专论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47.49KB
本文作者:章正璋
责任编辑:邹秋淑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物权;债权

作者简介:章正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欧盟法和比较法。

〔*〕本文系司法部重点项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设权合同问题研究”(18SFB1008)的研究成果。

〔摘 要〕从土地经营权的渊源、立法目的、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律、概念术语、登记对抗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之理由明显要强于认为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之理由。债权论无法解释在租赁、入股、抵押等情形下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之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所规定之土地经营权在概念上及性质上具有完整性、统一性,应当统一续造为物权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不宜将土地经营权区分为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和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尤其不宜按照流转年限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这个标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进行物债区分。土地经营权之设立及存在乃土地经营权流转之逻辑前提,土地经营权宜采当然设立主义,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同时备注一并设立土地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处分该权利,是否以出让、租赁、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该权利。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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