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暨副秘书长;徐永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意适用的刑法教义学原理”(19FFXB05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应当在立法理念上选择前瞻性与妥协性并举的修正思路,在立法布局上采纳“总则+分则”的修正模式,在立法方法上选取削减死刑罪名、调控死刑适用范围、体系性实质考察的修正策略。具体而言,在刑法总则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在死缓制度改革、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终身监禁制度改革三个方向上完成对死刑的修正;在刑法分则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可以在死刑罪名的直接削减、死刑罪名的技术性削减、绝对确定死刑的清理、死刑适用标准的弹性收缩四个方向上完成对死刑的修正。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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