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迈向回应型、激励型、人本型和平衡型法

2020/1/3 18:17:00   字体:

  尹奎杰撰文《地方立法中的问题及其破解思路》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大大加快,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已经成为新时代立法的重要要求和指导原则。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与相互影响、相互矛盾又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这里说的地方立法,指的是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创制活动。在我国,这种法律规范的创制活动主要是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活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章的创制活动,这些法律规范创制活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是对地方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求的直接反映。我们说的发展,包括了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取得的进步,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而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一定的唯国家主义倾向、空心化倾向、公共性缺失倾向以及虚无主义与过度乐观倾向,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就是要不断地解放思想,回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立法的地方特色与中国特色的高度统一,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推动地方立法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松绑减负。为此,地方立法要做到几个“迈向”:迈向回应型法,迈向激励型法,迈向人本型法和迈向平衡型法。 

 摘自《学术交流》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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