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赋税审计的法律规制具有“诸法合一”的体例特征

2019/9/2 23:21:53   字体:

肖建新撰文:《宋代赋税审计的基本法律规制》指出,宋代无论是普通赋税,还是特殊榷税,以及一般商税,几乎凡税必审,凡审也有法可据。三司、监司等审计夏秋二税是宋代赋税审计法律的基础内容,而榷禁审计法律法规似乎要丰富一些。宋代尽管没有专门系统的审计法律、条例、办法,但是,赋税审计的法律是非常丰富的,在基本法典、行政法及许多专门法规、法令中,有大量的审计规制和法令,涉及传统法律的诸多形式,如律、敕、令、格、式,以及诏令、申明,甚至包括获得皇帝认同的大臣奏请等。这种审计法的存在形式,是古代或传统审计法总体状态和特色,也是由我国传统法律和法典“诸法合一”的体例特征所决定的,更是与近代部门法出现之后审计法的区别所在。若从形式和体例上看,宋代以及古代其他王朝,审计法都显得粗糙、简陋、分散,但是,就其规制对象、内容,以及法律效能而言,基本能够满足赋税审计的需要;从总体内容来说,各种相关审计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较为系统;从法规的功能和取向来看,表面上保障赋税的征收和增长,实质上考核官吏的经济绩效:维护财政的正常运行 以及经济上的中央集权。为此,宋代审计的法律是国家审计或政府审计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传统审计法律的本质属性。 


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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