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中应规定个人生活安宁权

2019/9/2 23:21:14   字体:

王利明撰文《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指出,生活安宁权是20世纪初产生并得到发展的概念。该项权利不仅是一种私权,而且是一种人格权,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加以规定。该项权利不宜作为一般人格权,也不宜作为与隐私权相分离的单独人格权,而应将其视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个人安宁利益又与其他隐私利益存在区别,其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隐私权。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单独规定私生活安宁权,但从解释上看,实际上是将个人生活安宁权包括在隐私权之中的。但问题在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将生活安宁作为一种法益单独规定,所以生活安宁是否应为隐私权的内容,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应当看到,私人生活安宁是个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保护人们的安全、安宁是法律的重要目的,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确有必要将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摘自《中州学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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