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动态调整是一种必然要求

2019/4/10 14:35:59   字体:

李太淼撰文《论我国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动态调整》指出,土地利用方式的巨大变化,要求土地生产关系变革,其中也包括土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部分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是一种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要求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统筹利用、生态利用和科学规划利用。土地的社会化利用,要求土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土地产权关系创新。因此,要正确认识土地所有制结构调整与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关系问题;正确认识土地所有制结构调整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关系问题;正确认识集体土地能否“进城”问题。要建立开放式的、渐进式的、动态的土地所有制结构调整机制,在坚守土地公有、城市边界、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四条底线”的前提下,打通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改革,统筹推进农地、征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四块地”改革,有效适应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协调发展。 

摘自《江汉论坛》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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