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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8年第9期 栏目:学科前沿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896.11KB
本文作者:陈伟 熊波
责任编辑:刘姝媛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人机互动性;刑事风险

作者简介:陈伟,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治理问题研究”(CYS1818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科技刑法技术性立法机制研究”(2018XZXS-137)以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研创新博士项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规制模式研究”(2018-RGZN-XS-BS-0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人机交互性”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特质,是基于智能技术的现实和理论逻辑层面的双重考量,其旨在揭示人工智能犯罪在算法歧视数据的形成和输入、危害行为操作以及法益侵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机一体化模式。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结果发展的进程具有隐蔽性、间隔性,结果的形态固定也并非如同网络犯罪一样具备瞬时性。因而,刑法立法应当重新构造一种“科技犯罪”上位概念,取代网络犯罪这一“大杂烩”体系,以此形成“计算机系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三位一体的科技犯罪规制模式。目前,学界存在的“涉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独立化”与“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既定化”两种观点均背离现实的发展境况与科技社会的技术性法律共治理念。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应当是“人工”之下智能化行为与结果的支配表现。在此基础上,依据刑法类型化思维,抽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在不同阶段的同质犯罪行为,继而相应地设置人工智能犯罪的立法规制模式。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8.0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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